去世老人的拆迁安置房分配给子女是否必须公证?
家里老人去世了,留下了拆迁安置房,几个子女打算分配一下。但不太清楚在分配过程中,是不是一定得去办理公证才行。想了解一下这方面具体规定,以及不公证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准确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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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在继承父母的拆迁安置房时,并非强制性要求进行公证程序。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也就是说,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就拆迁安置房的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那么只需提交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不动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必要资料,就可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不一定要进行公证 。 然而,要是全体继承人未能就分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无法获取继承权公证书,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继承纠纷诉讼请求。等法院作出判决或调解后,再凭借法院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来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在实际操作中,办理继承公证有一定好处。公证机构会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份额进行核实,并出具公证书,能为继承人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但这只是一种选择,并非法律强制要求。所以,去世老人的拆迁安置房分配给子女不必须公证,要根据继承人之间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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