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我租了套房子,后来才知道跟我签合同的是原房东,现在房子新主人说原房东签的合同不算数,让我搬走。我已经付了租金和押金,不知道原房东签的租赁合同到底有没有效,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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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判断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若原房东在出售房屋之前就已经和租客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这个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买卖不破租赁”指的是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房子已经卖给了新主人,租客仍然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其次,如果原房东是在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新主人之后,未经新主人授权而擅自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新主人对该合同进行追认,那么合同有效;若新主人拒绝追认,合同则无效。此时,原房东需要对租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租客因此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所以,原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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