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是否遵循自愿原则?
我所在的公司总是要求我们加班,也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加班是不是应该遵循自愿原则呢?我不想加班但又怕得罪公司,所以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从法律层面来讲,加班通常是遵循自愿原则的。 所谓加班,指的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自愿原则意味着劳动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加班安排,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体现了加班的自愿性。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不能以自愿原则拒绝。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