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分局出具证明证实事实婚姻,是否有效?

我和伴侣没领结婚证,但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在遇到一些情况需要证明我们是事实婚姻。公安分局给我们出了证明,可我不确定这个证明有没有法律效力,想知道在法律上,公安分局出的这种证明到底有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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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不过,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也就是按同居关系处理。 至于公安分局出具证明证实事实婚姻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其证明的内容和用途。从婚姻关系的认定上来说,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结婚登记为准,公安分局并非婚姻登记机关,也没有认定事实婚姻的法定职权。所以,单纯从婚姻关系认定层面,公安分局的证明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的认定。 但是,公安分局的证明在某些场景下可能是有一定作用的。比如在证明两人长期共同居住、对外以夫妻名义生活等客观事实方面,这份证明可以作为一种证据。然而,如果涉及到处理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如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等,法院还是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事实婚姻,而不会仅仅依据公安分局的证明。也就是说,公安分局的证明可以辅助证明一些事实情况,但不能直接决定事实婚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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