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办理的房产证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要判断婚后办理的房产证对应的房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不管房产证是何时办理的,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用双方的工资收入、经营所得等资金购买房产,即便房产证是婚后一段时间才办理下来,这房子依然是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等一般都属于共同财产范畴,用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该房产是一方在婚前购买,只是在婚后才办理房产证,并且登记在购买方名下,那么一般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此时,房产的购买时间是关键判断因素,婚前购买意味着资金来源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所以即便婚后办证,房产仍属于个人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