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在探讨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共同财产的概念。共同财产,通俗来讲,就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在婚姻关系里,主要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财产,要判断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后购置的财产,并且没有特别约定的话,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通常都视为共同的。比如说,结婚后夫妻一起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两人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是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前购置的财产,就要看具体的出资情况和登记情况了。假如双方都有出资,并且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即使没有结婚,一般也会被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例如,男女双方为了结婚一起付了首付买房子,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之后没结成婚,那么房子就是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相应份额。然而,如果只是一方出资,房产也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即使是以结婚为目的,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大额财物,比如彩礼、贵重首饰等,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是有可能要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