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是否合法?
我有一套闲置房产,有人想让我用这房产投资他们项目,说我能收取固定收入还不用承担风险。我有点犹豫,不知道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潜在风险,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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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这种情况,需要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其法律性质和合法性。 首先,从投资的本质来看,投资通常意味着投资者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收益也是不确定的,会随着被投资项目的经营状况而波动。而收取固定收入且不承担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投资的概念有所区别,更类似于借贷关系。 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虽然这里说的是房地产合作开发中的资金投入情况,但法理相通。如果以房产投资并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如果被认定为借贷关系,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就应当按照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比如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人(也就是这里以房产‘投资’的一方)的主要权利就是到期收回本金和约定的利息。 不过,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其他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能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法律关系。例如,如果这种固定收入是基于房产的租赁收益等合理合法的情况,并且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也是有效的。但如果约定的固定收入过高,存在明显的不公平或者违反金融监管等规定,那么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所以,在遇到这种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情况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和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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