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协商了还算不算格式条款?
我和一家公司签合同,里面关于数量的条款我们双方进行过协商。但我听说格式条款有些特殊规定,我就有点担心这个协商过的数量条款会不会也被认定为格式条款,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数量协商了还算不算格式条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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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提前写好的,不跟对方商量,直接让对方签的那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这两个特征。如果一个条款满足了这两个条件,那它就属于格式条款。 对于数量条款,如果双方进行了协商,那就不符合“未与对方协商”这个特征了。因为协商意味着双方对条款内容进行了讨论、修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所以,经过协商的数量条款通常不算格式条款。 不过,在判断一个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时,不能仅仅看数量条款这一点,还要综合整个合同来判断。有时候,合同中可能大部分条款都是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但其中某个条款经过了协商,这种情况下,经过协商的条款就不属于格式条款,而其他符合格式条款特征的条款依然按照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产生了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条款的性质。总之,经过协商的数量条款一般不认定为格式条款,但要结合整个合同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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