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税是否必须是当年的票据?


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抵税是否必须使用当年的票据,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抵税。抵税简单来说,就是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用符合规定的支出票据等凭证,来减少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对于一般的企业所得税抵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意味着,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也就是说,如果费用的实际发生时间是在当年,哪怕票据是在下一年取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这笔费用仍然可以在当年进行抵税。但是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账务处理和凭证留存,以便税务机关检查。 例如,企业在当年12月发生了一笔业务招待费,但发票在次年1月才取得,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在当年的账务中先预提这笔费用,等发票取得后附在凭证后面,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 然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规定则有所不同。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里强调的是认证和申报的时间要求,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必须是当年的票据,但如果超过了规定的认证期限,就可能无法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比如,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是当年12月,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那么这张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用于抵减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 综上所述,抵税并非绝对要求必须是当年的票据,要根据具体的税种、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来判断。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抵税操作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