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是否没有公积金?
我现在处于实习期,公司没给我缴纳公积金,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实习期到底应不应该有公积金,希望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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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关于实习期是否应该有公积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实习期的概念。实习期通常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它和劳动关系中的试用期有所不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互相考察的期间,此时双方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 对于实习期的学生而言,由于其身份还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这里强调的是“在职职工”,一般认为在校实习学生不属于在职职工范畴,所以实习单位通常没有义务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然而,如果实习人员毕业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进入试用期,此时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所以在这种有正式劳动关系的试用期内,单位是需要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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