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未休年假补偿是按基础工资核算吗?
我在公司工作有段时间了,今年有年假没休。公司说给我补偿,但是是按基础工资核算的。我不太确定这样合不合理,想问问劳动法里是不是规定未休年假补偿就按基础工资核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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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休年假补偿是否按基础工资核算,这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未休年假补偿的法律规定。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里关键在于“日工资收入”的确定。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此处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由此可见,未休年假补偿不是简单地按基础工资核算。“日工资收入”包含了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各种工资性收入,除了基础工资,可能还包括奖金、津贴等,只要不是加班工资,都应纳入计算范围。所以,如果公司仅按基础工资来核算未休年假补偿,这很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职工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要求按照正确的计算方式支付补偿;若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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