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心脏病自愿签订劳动免责协议可行吗?
我有心脏病,但这份工作对我挺重要的,公司让我签劳动免责协议,说工作中要是心脏病发作公司不担责。我有点犹豫,不知道这协议签了有没有效,签了之后真发病了公司是不是就不用管我了?想了解下这种协议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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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员工有心脏病自愿签订劳动免责协议通常是不可行的,很大程度上是无效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劳动免责协议。它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自身责任的协议。不过,法律是有原则和底线的,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从实际情况来说,员工即便有心脏病,用人单位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要是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因为工作原因或者工作环境诱发心脏病发作,这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就算不满足视同工伤的条件,员工也享有基本的医疗权益等。 而劳动免责协议如果免除了用人单位在这些方面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获得相应赔偿、医疗救治等权利,那么这样的协议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即便员工自愿签订,在法律上也难以得到支持。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依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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