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三年了是不是超过评残期限,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之前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当时因为一些事情耽搁了,没去进行评残。现在距离受伤已经过去三年了,想知道还能不能去评残,是不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评残期限,要是超过了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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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年是否超过评残期限,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这里涉及到两个重要阶段,一个是工伤认定,一个是劳动能力鉴定(评残)。 对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从这方面看,如果三年来一直没做工伤认定,且不存在中断、中止等特殊情形,一般来说是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了,劳动保障部门可能不予受理。 而对于劳动能力鉴定(评残),《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说必须在多久内进行评残 ,只要是伤情相对稳定后,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不过前提是已经完成了工伤认定。要是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后续的劳动能力鉴定一般也无法开展。 总之,如果工伤三年还没进行工伤认定,大概率超过了认定期限,但评残本身只要伤情稳定理论上无时间限制,不过没有工伤认定作为前提,评残也难以推进。建议尽快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看是否存在补救措施或其他办法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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