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劳动争议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一家外国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国内。现在和企业发生了劳动争议,我不太清楚该由哪个地方的机构来处理这个纠纷,是国内的劳动仲裁委,还是有其他规定?想了解下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方面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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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争议的管辖是指在涉及外国因素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由哪个机构来处理该争议的规则。简单来说,就是明确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带有涉外因素时,应该找哪个地方的相关部门来解决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涉外劳动争议,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国境内,那么我国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是有管辖权的。这是因为劳动争议往往与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当地处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解决纠纷。 例如,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若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我国某城市,那么该城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对应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此案。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涉外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机构来解决纠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管辖规定既考虑了方便当事人参加仲裁和诉讼,也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公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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