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发现公司有不少劳务派遣员工,就想了解下国家对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个比例是如何计算的,在实际用工中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或需要注意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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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指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这里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并且,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这一规定是为了规范劳动市场,保障劳动者权益等多方面考虑。比如,企业不能无限制地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从而侵害劳动者权益。如果企业违反这一规定,会面临相应后果。若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在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此外,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离开岗位时,可由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替代的岗位。相关概念:(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比较灵活的用工形式。用工总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离开岗位时,可由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替代的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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