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是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其中最主要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意味着只要是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劳动纠纷,都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来解决。 其次,是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该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若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那么就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委员会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一般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最后,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救济途径,确保劳动争议能够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总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