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到期劳动者主动辞职,劳动法对补偿有何规定?
关于合同未到期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补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比如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调整、家庭原因等,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这是因为辞职是劳动者自身的意愿和选择,并非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
但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导致劳动者不得不主动辞职,那么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法定过错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例如,合同约定了工作环境应该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但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情况。比如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劳动者可以据此要求经济补偿。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且没有相应的加班补偿措施。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比如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如下:
1.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那么经济补偿金就是3个月的工资。
2. 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劳动者工作了8个月,就按照1年计算,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作了4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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