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消极怠工的规定在第几条?
我在公司上班,最近公司说我消极怠工要辞退我,但我不认可他们的说法。我想知道《劳动法》里到底有没有关于消极怠工的规定,具体在哪一条,这样我心里能有数,看看公司是不是合理合法地对我做出这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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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里并没有直接提及“消极怠工”这一明确表述的条款。不过,与消极怠工情况相关的法律原理和规定可以从一些条文里找到依据。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就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要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消极对待工作。如果劳动者消极怠工,不完成劳动任务,就可能违反了这一条所规定的义务。 此外,《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里明确将消极怠工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该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公示且告知劳动者的,那么当劳动者出现消极怠工且达到严重程度时,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据此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保证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是民主、合法的,也从侧面规范了对于消极怠工这类行为的处理。 虽然法律没有直接对消极怠工作出详细界定,但从上述这些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劳动者应积极工作,用人单位也有权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对消极怠工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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