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关于三次警告有什么规定?
我在公司工作,最近已经收到两次警告了。我不太清楚劳动法里对于三次警告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如果收到三次警告,公司能不能直接辞退我,以及这方面有哪些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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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中,并没有直接针对“三次警告”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规章制度来设定相关规则。 从法律角度来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三次警告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且该规章制度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同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那么当劳动者出现三次警告的情况时,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或者没有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那么即使劳动者收到三次警告,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当面临三次警告的情况时,劳动者需要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以及自身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如果对用人单位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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