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提前一个月离职,但老板不同意该怎么办?
我按照劳动法提前一个月向老板提交了离职申请,可老板就是不同意。我现在很苦恼,担心不被批准就没办法按时离职,影响下一份工作。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能顺利离职,我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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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你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老板你要离职,到时间你就可以离职,老板同不同意都不影响你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如果老板不同意,你可以先尝试与老板友好协商,心平气和地说明你的离职原因和决心,解释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希望他能理解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 要是协商不成,你有权寻求劳动争议仲裁或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申请劳动保障监察则是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让他们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定职责义务。通过这些途径,能促使老板依法为你办理离职手续,比如在解除劳动合同的15天内,为你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能无故扣押你的档案等。 总之,法律保障了劳动者合理的离职权利,只要你按照法律程序行事,就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顺利离职。 相关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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