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离退休人员是如何规定的?


在了解劳动法关于离退休人员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退休人员”的概念。“离”主要指离休人员,一般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一定年龄后离职休养;“退”则指退休人员,是指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退出工作岗位养老的人员。 对于离退休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般不涵盖他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当劳动者办理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就自动结束了。 当离退休人员选择再就业时,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的通常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是有明显区别的。劳动关系是一种较为稳定、长期的雇佣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严格保护,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等。而劳务关系则更像是一种基于双方约定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所以,如果离退休人员在再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以及《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来解决。 不过,虽然离退休人员再就业不适用劳动法,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务合同约定,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劳务合同中约定了工作报酬、工作时间等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约定履行,离退休人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劳动法一般不适用于离退休人员,但他们再就业时的劳务关系受其他民事法律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注意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和相关民事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