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最近想招用一些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来工作,但不太清楚在法律方面有哪些规定和需要注意的地方。比如双方的关系认定、权益保障等,想了解下具体是怎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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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时,在法律上有一系列规定。 首先,关于双方关系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当招用的人员已经能享受养老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他们与单位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受《民法典》等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约定。 而对于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部分地区认为,只要未享受养老待遇,即使达到退休年龄,仍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也有地区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后,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在权益保障方面,如果是劳务关系,单位和人员之间按照合同约定来保障权益。若发生纠纷,比如拖欠报酬等,人员可以依据合同和《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若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则享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赋予的一系列权益,如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单位需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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