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会怎样?
我是一家公司负责人,最近在招聘时遇到一些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求职者,我想招用他们,但又担心存在一些法律风险和问题。比如双方的劳动关系该如何认定,在工作中出了意外又该怎么处理等,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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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时,在法律上有诸多方面需要明确。 首先,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招用的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此时双方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有很大不同,劳务关系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由双方协商确定,不适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规定。 若招用的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实践中对于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存在不同观点和案例。部分地区认为这种情况下可能构成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人员受伤,在劳务关系下,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根据用人单位和提供劳务者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分担赔偿责任。而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则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若是劳务关系,工资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是劳动关系,则要遵循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双方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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