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对工作经历证明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打算换工作,新单位要求提供工作经历证明。但我不太清楚原单位有没有义务给我开,也不知道证明内容有没有什么规范。所以想了解下劳动法对于工作经历证明都有哪些规定,好跟原单位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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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领域,工作经历证明通常也被称为离职证明,它是劳动者在结束一段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开具的用于证明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情况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里所说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实就包含了工作经历证明的性质。也就是说,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开具相关证明。 同时,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进一步强调了用人单位开具工作经历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开具或者开具虚假证明,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比如影响新单位入职、影响社保缴纳等,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对于工作经历证明的内容,虽然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具体格式,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这些信息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对于劳动者寻找新工作、申请失业救济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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