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拖欠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已经三个月没发工资了。老板总是说过段时间发,但一直没兑现。我想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里对于拖欠工资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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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中对于拖欠工资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里所说的“按月支付”,就是每个月都要按时给劳动者发工资;“不得克扣”意味着不能随意扣掉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无故拖欠”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就不按时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这表明,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工资报酬,同时还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经济补偿一般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的具体标准,则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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