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其进行民事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赔偿范围,主要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这里的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实际损失例如被犯罪分子损坏的财物,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而需要支付的后续医疗费用等。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通常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本身已经通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来体现对被害人精神上的抚慰等作用。 另外,关于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常见的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这些费用都是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受到伤害而实际产生的合理支出。例如医疗费是指为了治疗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伤病而支付的费用;误工费是指被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在财产损害赔偿方面,如果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就是说,对于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首先通过刑事程序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如果还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进一步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