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归哪个区的法院管辖?


在法律上,对于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主要涉及到地域管辖的规定。地域管辖就是确定不同地区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意味着,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那么就按照这个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双方约定若有纠纷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那就要去合同签订地的法院起诉。 其次,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需要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租赁合同来说,被告住所地就是出租方或者承租方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合同履行地,对于房屋租赁合同而言,租赁房屋所在地通常就是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既可以去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去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比如前面提到的情况,租赁房子在A区,就可以去A区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住在C区,也可以去C区法院起诉。 此外,如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也就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所以,如果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也就是房屋所在地的法院有专属管辖权。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综上所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先看合同有无书面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话,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涉及房屋租赁等不动产租赁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