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租赁维修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我租了一套房子,最近发现卫生间的水管漏水,我觉得应该房东来修,但房东说让我自己处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租赁维修义务到底该谁承担,想了解一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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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赁关系里,维修义务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房东有责任对出租房屋进行维修。简单来说,如果租的房子出现了问题,比如房子的结构、水电设施等方面出现损坏,正常是由房东来负责修理的。 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如果租赁合同里明确写了,某些维修义务由承租人承担,那就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办。比如合同约定租客要负责日常的小维修,像灯泡坏了之类的,那就得租客自己动手或者花钱找人修。 还有,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如果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也就是说,要是房东拖着不维修,租客自己先修了,那这个钱最后还是得房东出。而且因为维修耽误了租客使用房子,房东还得少收点租金或者给租客延长租赁期限。 另外,如果是因为租客自己使用不当或者故意造成租赁物损坏的,那维修义务就得由租客承担了。比如租客不小心把家具弄坏了,那肯定得自己掏钱修。所以,判断维修义务归谁,既要依据法律规定,也要看合同约定,还有损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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