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诉求,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就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不能以任何理由逃避。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条文不仅强调了单位补缴社保的责任,还规定了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用人单位的处罚措施,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保的权利。 再者,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为劳动者申请补缴社保设定了时间范围方面的规定,在时效内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法律对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要求和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总之,劳动者在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时,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还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或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