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居住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名下有套房子,之前为了贷款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了。现在我想让我亲戚在这房子里住几年,给他设立居住权。但我又担心之前已经抵押给银行了,再设立居住权会不会有啥问题,想了解下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居住权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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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居住权这种情况是有明确规定和相应法律后果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抵押权和居住权这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你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如果还不上钱,银行有权处置房子来收回贷款。而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也就是说,获得居住权的人可以在这个房子里居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虽然这里说的是租赁关系,但对于居住权,在司法实践和法理上也有类似的考量。当抵押权设立在先,居住权设立在后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居住权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抵押权具有优先性,银行等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置抵押物来实现债权。这时候居住权人的权益保障就会面临挑战。 不过,如果居住权的设立是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的,那么居住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对抗抵押权的。这意味着即使后续要处置抵押物,居住权人在居住权期限内仍可以继续居住。但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通常会比较谨慎同意设立居住权,因为这可能会影响抵押物的变现价值和处置难度。所以,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居住权需要谨慎处理,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法律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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