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用工主体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明确了在特定劳动关系中,应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简单来说,用工主体责任就是当存在劳动雇佣关系时,雇主一方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履行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就意味着,如果像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这类单位,把自己的业务包给了没有用工资格的人,而这个人又招了劳动者来干活,那么最终承担责任的是那个有资格的发包方。比如,一家建筑公司把工程包给了一个没有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找了一群工人来施工,要是这些工人的权益受到侵害,建筑公司就得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也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个人承包经营的人在招用劳动者时违反了法律,给劳动者带来了损失,那么发包的组织和这个承包人都要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个小饭馆老板把饭馆承包给了张三,张三在招聘服务员时,没有和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还拖欠工资,服务员因此受到了损失,这时饭馆老板和张三都要对服务员的损失进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也涉及到了用工主体责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用工主体也要承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责任。比如,一些临时工在工作中受伤,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只要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就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的来说,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多方面的,涵盖了劳动权益保障、工伤保险等多个领域。用工主体一定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