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公司打算把外购的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但是不太清楚在税务、财务处理等方面有什么法律规定,也不知道这样做会不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希望了解一下具体都有哪些法律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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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将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时,会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是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企业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不能进行抵扣。打个比方,企业购买了一批水果打算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张发票上的税额就不能用来抵扣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将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务处理。比如企业一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100万元,那么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14万元(100×14%)的情况下,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后是个人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企业以实物形式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应并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给员工发放了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作为福利,这1000元就需要计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将外购货物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要严格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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