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我所在的企业打算把外购的商品发放给职工,不知道在企业所得税这块有啥说法,比如能不能扣除,怎么扣除这些,想了解下具体的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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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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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属于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这意味着企业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视同销售的收入确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扣除方面,企业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其相关支出符合一定条件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不过,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说,企业把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的这部分支出,要与其他职工福利费一起计算,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范围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之,企业将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既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又要按照规定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需要准确把握相关规定,做好税务处理工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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