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所有权该如何认定?


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所有权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产来说,如果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夫妻婚后用两人的工资收入一起贷款买了一套房子,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但从法律角度讲,这套房子还是夫妻共同拥有的。 其次,涉及到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父母在男女双方结婚后出资买了一套房子,并且把房子登记在男方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很可能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 再者,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双方父母都出了钱买房,登记在男方名下,若没有其他约定,那么男女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对房子享有相应份额。 最后,还存在婚前买房婚后继续还贷的情况。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