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是什么意思?
我在一场纠纷里,对方提出一个说法,说我做了某件事。我觉得不合理,可对方让我拿出证据证明没做。我不太懂,不是说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吗,这到底咋回事,该谁来举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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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举证原则。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人在法庭上提出了某个积极的事实主张时,他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真实的。这里的积极事实,指的是肯定性的事实,比如“合同已经签订”“对方存在侵权行为”等。 这一原则的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该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中,要为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际运用中,比如甲起诉乙归还借款,甲主张乙向其借了钱这一积极事实,那么甲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他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如果甲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再回到你遇到的情况,对方提出你做了某件事,这是对方提出的积极事实主张,按照“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应该是对方来举证证明你做了这件事,而不是让你去证明你没做。如果你要反驳对方的主张,你也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但这并不是你的法定举证责任。如果你没有证据,也不必然导致对你不利的后果,关键还是要看对方是否能完成他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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