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是怎样的?
我在和别人有纠纷要打官司,听说有“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原则。不太明白这到底是啥意思,在实际打官司里该怎么用呢?是我提出一个说法,就得我自己找证据证明吗?想了解清楚这个原则的具体内容和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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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举证原则,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 从法律概念上讲,当一方在诉讼中提出了某种事实或者请求,那么就需要由这一方来收集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那么该方可能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一规定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过程中,这个原则有着广泛的应用。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未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像交付货物的凭证、沟通记录等。如果是在侵权纠纷中,比如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人身权利,那么原告就需要提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自己因此受到损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清单、诊断证明等。 不过,“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在某些特殊的侵权案件中,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取关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做出了这样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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