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离婚申请必须要当事人去吗?


在探讨撤回离婚申请是否必须当事人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离婚申请撤回的相关概念。离婚申请撤回,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后,在离婚冷静期内,因为某些原因改变主意,不想离婚了,从而决定撤销之前提交的离婚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明确规定了“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这就意味着,撤回离婚申请原则上是需要当事人本人去办理的。这主要是因为离婚是涉及人身关系的重大事项,离婚申请的撤回也同样如此,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自己的真实意愿。委托他人办理可能无法准确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容易引发各种纠纷和问题。 不过,如果当事人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目前并没有绝对禁止的规定,但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和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来处理。比如当事人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行动,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情况,由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处理,但即便如此,也很难完全脱离当事人的意志表示。总体而言,为了确保撤回离婚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最好还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去办理撤回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