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和我爱人去申请了离婚登记,现在冷静期还没过,我们又不想离了,想撤回申请。但不知道有没有时间限制,想了解下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时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时间段内可以撤回呢?
展开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时间规定主要与离婚冷静期相关。离婚冷静期是法律为了避免冲动离婚而设立的一个时间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一并存档。 这三十日的冷静期是从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开始计算的自然日,不是工作日。在这三十日内,只要双方还未领取离婚证,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一旦一方在这个期间撤回申请,离婚登记程序就终止了。 如果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整个可以视为撤回申请的最长时间是六十日,前三十日是冷静期,后三十日是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限,在这六十日内只要没有完成领取离婚证的程序,就可能因为各种情况导致离婚登记申请实际上被撤回。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