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证明员工不合格需要证据吗?
我入职一家公司,签了合同有试用期。最近领导说我试用期不合格要辞退我,但又拿不出啥证据。我就想问问,公司说我试用期不合格,是不是得拿出证明才行啊?这在法律上是咋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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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提供相应证明的。 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单位解除权的限制。如果用人单位可以随意以“不合格”为由辞退试用期员工,会使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和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所以,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有合理的依据来支撑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承担“被证明”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拿出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些证据可以是多方面的,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规定的录用条件,并且该条件是合理、明确且向劳动者公示过的;还需要有能证明劳动者未达到该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例如工作成果不达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这些证明,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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