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是否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刚入职一家公司,签订了包含试用期的合同。现在试用期快结束了,公司说我考核不合格要辞退我,也不给经济补偿金。我不太清楚这合不合理,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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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经济补偿金的概念。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一般来说,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失去工作可能面临的生活困难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里的关键在于“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这些条件。比如,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了岗位职责和要求,并且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考核,有相关的考核记录等。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条件,或者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仅仅以“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判断。劳动者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劳动仲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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