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办法新规定中关于空置房是怎样的?
我有一套房子空置着,最近听说物业管理办法有新规定,想了解下对于空置房在物业费缴纳、服务标准等方面有啥新的说法,这些新规定会对我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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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物业管理相关事务中,对于空置房的规定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所谓空置房,简单来说就是业主购买后没有实际入住、处于闲置状态的房屋。 关于空置房的物业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这意味着,即使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业主也不能以未享受服务为理由拒交物业费。 不过,各地对于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比例有不同规定。有些地方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空置房业主少交一部分物业费。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空置房业主可以按照正常物业费标准的70% - 90%缴纳。这是因为虽然房屋空置,但物业服务企业依然为整个小区提供了包括安保、保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护等基础服务,这些服务成本并不会因为个别房屋空置而减少。所以,业主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费用。 除了物业费,对于空置房的服务标准,一般来说和正常居住房屋是一致的。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为房屋空置就降低服务质量。比如,不能因为某套房子没人住就减少对该楼层的保洁次数,或者放松小区的安保管理。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整个小区的公共区域和设施提供的,所有业主都应该享受同等的服务。业主如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降低服务标准的情况,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沟通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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