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农村宅基地有哪些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宅基地设立全新的、独立的条文,但它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相关权益进行了一定规范和明确。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这其实是确认了农民对宅基地的基本权益,就好比给农民使用宅基地上了一道法律保险,让农民能安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子、搭附属设施,像厨房、仓库之类的。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其次,关于宅基地的转让问题。在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对宅基地转让给出新的详细规定,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也就是房子和宅基地是紧密相连的。当农民转让自己的房屋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会随之转移。不过,这有一定限制,受让人需要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并且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相关依据在《土地管理法》中有所体现,因为宅基地管理主要是由土地管理法等进行规范。 另外,民法典物权编中还规定了居住权。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居住权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比如老人把房子给子女,但同时给自己或他人设立了居住权,那即使房子产权变了,居住权人依然可以在房子里居住。依据是《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最后,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这体现了对农民基本居住权益的保障。《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