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时约定了一方还按揭尾款是否有效?
我和伴侣在房产公证的时候,约定了由对方来偿还房屋的按揭尾款。现在对方却反悔了,不想还了。我不太清楚我们当时这种在公证时的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能不能要求对方按照约定继续偿还尾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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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时约定一方偿还按揭尾款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在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约定由一方偿还按揭尾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这个约定在意思表示方面是真实有效的。 其次,关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来说,这种约定一方偿还按揭尾款的协议,只要不涉及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通常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因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和处分。 再者,公证起到了证明的作用。公证机构会对双方签订约定的过程和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经过公证的约定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可其效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约定有效,但并不意味着后续不会有问题。如果涉及到银行贷款合同,银行作为债权人,其权利和规定可能不会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改变。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约定了由一方偿还尾款,但如果该方未按约定偿还,银行仍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向双方主张权利。之后承担了还款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公证约定向另一方进行追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约定是有效的,但在实际履行和面对外部债权人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情况和相关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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