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农民工雇佣关系中押金算约定吗?
我是一名超龄农民工,在和雇主建立雇佣关系时,雇主收了我一笔押金。我不太清楚在这种超龄农民工的雇佣关系里,收押金这种情况能不能算双方的一种约定,这合不合法呢?我心里没底,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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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超龄农民工雇佣关系中押金是否算约定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雇佣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押金通常是一方为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向对方交付的一定款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虽然超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可能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这一法律条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禁止用人单位不合理收取劳动者财物的原则性态度。 在超龄农民工的雇佣关系中,如果双方明确约定了收取押金,并且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合同约定的角度来看,似乎可以算一种约定。然而,这种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为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其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 所以,即使超龄农民工与雇主之间有关于押金的约定,在法律上也可能不会被认可和保护。如果雇主收取了押金,超龄农民工有权要求雇主返还。若雇主拒绝返还,农民工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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