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发生医疗事故后处理方式是什么样的?

我前阵子去医院看病,治疗后感觉情况不但没好转反而更严重了,怀疑是医疗事故。但我不太清楚发生医疗事故后该怎么处理,是直接找医院理论,还是要走什么正规流程,具体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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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医疗事故后,处理方式一般如下: 第一步是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二步是收集证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同时,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三步是协商或申请处理。医患双方可以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四步是鉴定。若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专家组会依据相关标准和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 第五步是诉讼。如果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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