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烂尾楼重整该怎么办?


当房地产企业面临烂尾楼重整的情况时,可按照以下步骤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首先,要启动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自身、债权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出资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重整条件,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在重整期间,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另一种是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制定重整计划是关键环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要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等内容。其中,对于购房业主的权益保护也应在方案中有明确体现,比如确保房屋后续建设完成并交付等。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最后,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接受监督。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