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都有哪些?
最近在考虑买房,签合同前想多了解些情况。就怕万一之后出现什么状况,能有合理合法的理由解除合同,保障自己权益。所以想问问,在咱们国家法律规定里,常见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都有哪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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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存在多种法定情形。 首先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就是那些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情况,像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政府行为等。比如说,签订合同后房屋因地震严重损坏,根本没法居住使用了,这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其次是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举个例子,如果卖房者明确说不卖了,或者把房子又卖给别人,这就是预期违约,买房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再者是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开发商到期没交房,买房人催告后过了很长时间还没交房,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能解除合同。像房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根本无法正常居住,导致买房人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买房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除了上述这些,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像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事实,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开发商将已售房屋私自抵押,导致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房人有权退房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一房二卖或者房屋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买受人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等。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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