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二级残疾生病护理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二级残疾生病护理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护理依赖的概念。护理依赖指的是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不能自理而需依赖他人护理的情况。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护理依赖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对于工伤二级残疾的职工,通常会存在一定程度的护理依赖。 关于护理费用的承担主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也就是说,如果工伤职工被鉴定有护理依赖,工伤保险基金会根据相应的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工伤二级残疾职工生病期间,如果其护理需求发生变化,比如原本是部分护理依赖,生病后变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这种情况下,可以按照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后,如果护理依赖等级改变,生活护理费也会相应调整。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工伤二级残疾职工生病护理的费用等工伤保险待遇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综上所述,工伤二级残疾生病护理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涉及护理依赖等级的确定、护理费用的承担以及护理需求变化后的复查鉴定等方面,职工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