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仲裁管辖权裁定不服有哪些救济途径?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做出了管辖权裁定,我对这个裁定不服。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清楚有什么合法的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想了解下对劳动仲裁管辖权裁定不服的具体救济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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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管辖权裁定不服时,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救济途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仲裁管辖权裁定的概念。劳动仲裁管辖权裁定是指劳动仲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受理某一劳动争议案件所做出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管辖权裁定不服,一般不能直接就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 但是,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若仲裁机构驳回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在后续的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对整个仲裁裁决结果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对管辖权问题进行进一步的争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意味着,即使仲裁阶段管辖权裁定不利,在诉讼阶段,法院会重新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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