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计算?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现在被原单位返聘回去继续工作。发工资的时候,我不太清楚这工资是该按照劳务报酬来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来算。这两者计算方式和交税情况好像不太一样,我就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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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工资是按劳务报酬还是工资薪金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解释一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这两个概念。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在单位工作,和单位有比较紧密的雇佣关系,单位会对员工进行管理,员工要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收入就是工资薪金。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关系一般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和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像雇佣那样紧密的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如果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以及后续相关规定。所以退休返聘人员要判断自己的收入计算方式,就对照上述条件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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